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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矿山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

矿山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矿山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是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矿协)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由从事矿山岩土工程相关设计院、高校、科研机构、冶金矿山企业、施工单位、设备厂商及其他企业代表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矿协的分支机构,按照《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中矿协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矿山岩土工程领域,聚焦矿山岩土工程技术研究、应用推广与行业服务,致力于打造 “产学研用”一体化平台,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为行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推动矿山岩土工程领域的技术创新、标准制定和产业升级,助力我国冶金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搭建协同指导的专业技术平台。构建一个集技术交流、资源共享、协同创新于一体的矿山岩土工程专业技术平台。通过组织技术研讨、项目合作等活动,加强各方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打破技术壁垒,促进矿山岩土工程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为行业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支撑。

第五条  参与制定矿山岩土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紧密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深入分析矿山岩土工程领域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组织行业内的专家和技术骨干,参与矿山岩土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为矿山岩土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提供统一的准则和依据,保障矿山岩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  开展矿山岩土工程安全监测和预警,协助应急处置。引导建立健全矿山岩土工程安全监测体系,加强对矿山开采过程中边坡稳定性、地下水变化、地质灾害隐患等关键因素的实时监测。积极开展检测预警技术宣传和推广应用,利用先进的传感器技术、数据分析方法等,实现对安全风险的精准识别、及时预警和快速响应。协调各方资源,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开展技术服务。针对矿山企业在岩土工程方面遇到的边坡治理、地基处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实际问题,组织专业技术团队进行现场调研、分析诊断,提供技术评价、方案优化、关键技术攻关等一系列技术服务,消除安全隐患,提升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建立大数据模型,开展矿山岩土工程安全AI诊断。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广泛收集、整理和分析矿山岩土工程相关的地质、环境、生产运行等海量数据,建立大数据模型。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矿山岩土工程安全 AI 诊断系统,实现对矿山岩土工程安全状况的智能分析、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提前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为企业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提高矿山岩土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  组织学术交流、技术培训与专家咨询。定期举办矿山岩土工程领域的学术交流会议、技术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活动,为行业内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搭建一个分享最新研究成果、交流实践经验、探讨技术难题的平台,促进学术繁荣和技术进步。开展针对性的技术培训课程,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同时,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活动,为企业提供决策参考和技术支持,推动行业知识传承与创新、人才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  协助企业申报科研项目与成果转化。发挥专委会对行业需求和趋势深入了解的优势,协助矿山企业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等,为企业争取科研资源和资金支持。同时,积极推动科研成果在矿山岩土工程领域的转化应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高和激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第十一条  参与行业政策研究与风险评估。积极组织专委会成员参与矿山岩土工程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为政府部门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开展矿山岩土工程领域的风险评估工作,对行业面临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为企业提供风险预警和应对策略,帮助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稳健发展。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中矿协理事会决议及年度工作安排,完成中矿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会员条件

(一)遵守《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章程》,按照《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及时缴纳会费,积极维护中矿协及广大会员的利益;

(二)拥护本专委会工作条例;

(三)有加入本专委会的意愿;

(四)从事矿山岩土工程相关的设计院、高校、科研机构、冶金矿山企业、施工单位、设备厂商及其他企业代表。

第十四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等),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经秘书处审查,报请专委会审核,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委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专委会业务范围内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专委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中矿协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向中矿协交纳会费;

(四)维护中矿协和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矿协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的行为,或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本专委会有权予以除名或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八条  会员主动退会需书面通知本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其在本专委会的相应职务、权利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审议本专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专委会的执行机构表决通过,报中矿协审查并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作为本专委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须具备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职责

(一)主任职责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2.检查会员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文件。

(二)副主任职责

1.主持本专委会重要工作,检查、监督、指导秘书长落实专委会各项决议;

2.向主任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或工作总结报告;

3.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秘书长职责

1.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主持本专委会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起草本专委会相关文件、通知、简报等;

3.组织协调本专委会内部各项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人选。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本专委会会员均为中矿协会员,按照《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向中矿协缴纳会费,由中矿协根据专委会的实际工作需要拨付使用,并接受中矿协监督;

(二)会员单位或外部单位的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支出

(一)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工作任务的需求,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建立严格的经费支出审批制度,保证公开、透明;

(三)指定专业人员进行经费管理,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矿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矿协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中矿协核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本专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