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矿山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冶金矿山行业自律公约
(2024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推动冶金矿山行业诚信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国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从事黑色金属矿(铁矿、锰矿、铬矿、钒矿、钛矿)生产、设计、基建、设备制造,以及相关的科研、教育、服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是本公约的发布组织和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冶金矿山更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履行行业自律义务:
(一)增强法律意识,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按规范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增强节能减排意识,推进工艺设备升级改造,实现清洁生产,推进矿区土地复垦绿化,建设低碳美丽矿山。
(四)强化资源集约节约开采、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不随意弃采、丢采矿产资源。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开展岗位培训,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
(八)遵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纳税,不拖欠、逃避金融债务。
(九)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不违法规避招标,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经营主体参加投标,不串通招标投标,不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十)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或商业秘密。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八条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有关冶金矿山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
第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管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公约监管机构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对公约监管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监管机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给予公开表扬,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并适时进行行业谴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公约监管机构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分支机构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机构的自律协议,经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同意,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