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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转让评估年限计算

 评估计算年限包括后续勘查期(对评估基准日后需要补充地质勘查的探矿权)、基本建设期(对新建、在建矿山)以及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
  矿业权评估时,确定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的基本原则是:
    1.对矿业权出让评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确定采矿有效期的,适用采矿有效期,即矿山服务年限短于采矿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矿山服   务年限长于采矿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采矿有效期计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确定采矿有效期的,按采矿有效期30年处理,即矿山服务年限短于采矿有效期 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矿山服务年限长于采矿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采矿有效期30年计算。
    2.对矿业权转让评估,可参照上述矿业权出让评估处理,也可按矿业权人实际可支配的矿业权年限处理。即对矿业权人已有偿取得矿业权的,其转让评估,按矿业权人当 初有偿取得矿业权所指向的资源储量的矿山服务年限计算,但矿业权人当初有偿取得矿业权时是按上述有效期年限规定处理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则只对应剩余服务年限。
  上述处理原则是指一般情况而言,某些特殊情况还需具体分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