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于2015-05-06 | 查看: 3789 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铁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二、请有关省(区、市)财政、税务部门抓紧做好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