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评审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312号 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中央财政从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质量,实现公平公正,依据《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组织实施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中涉及财政部职责的,由部协调处理。
第三条 评审的基本原则: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以绩论奖,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激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三)示范引导,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四)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五)坚持专家评审与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组织实施单位的合规性审查与专家的业务评审相结合、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审与部组织的终审相结合。
第四条 专项评审工作设立评审委员会和监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部储量司、规划司、财务司、经研院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主任由储量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专项评审工作和评审后的管理。评审工作主要审核合规性审查结果、评审计划、专家评审结果,审定入库专家和评审专家人选及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监审委员会由国土资源部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司局人员组成,主任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整个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单位(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公司)的申报材料,参加同一申请单位评审和实地核查工作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组织实施单位要按回避制度的规定,拟定评审工作计划和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章 专家管理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建立评审专家库。实施单位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从事油气、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放射性矿产、化工矿产、非金属矿产等领域的地质、采矿、选矿、综合利用和矿产经济等专业性工作。
(三)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情况,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愿意从事专项评审工作,且身体健康、能胜任审查工作。
第八条 专家入选程序:
(一)部组织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矿山企业进行推荐。
(二)专家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组织专家填写“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评审专家推荐表”和单位推荐意见。
(三)实施单位初审汇总后报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专家按照能源、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等领域的矿产地质、采矿(油)、选矿、综合利用和矿产经济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及时筛选、补充、更新专家。
示范工程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分类进行细分。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标准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计分。
(二)发现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主动向评审专家组长申请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申报材料和清单、评审专家名单,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专家的意见,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内容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单位汇总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材料进行分类,将审查结果和评审工作计划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一)申报正文。中央有关部门、中央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报送的正式文件和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报送单位盖章方可有效。
(二)申报附件。
1.按照申报专项资金必须具备的7方面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2.申请奖励资金的,应有矿山企业申报的申请表、收入增量计算表和申请报告。
3.申请示范工程的,应有矿山企业申报的基本情况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其他必备材料。
1.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2.中央企业申报的,要附矿山企业为中央企业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控股股份占50%以上)的证明材料和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每次专项评审时成立专家委员会。“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的评审分别设立专家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专家委员会由各评审专家组的组长组成,负责评审过程的统筹协调,审议专家评审结果。
根据专项申报情况,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个专家评审组。每个专家评审组的专家数量不少于7人,专家人选按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组应包括从事相关领域的矿产地质、采矿(油)、选矿和矿产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指定一名专家组长。
第十四条 每项申报材料(项目)由专家组长指定一名技术主审专家和一名经济主审专家(每个主审专家可负责多个项目),各主审专家对负责审查的材料进行详细阅读和认真审查,由技术主审专家提出不低于150字的初步审查意见,经济主审专家提出不低于100字的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组长组织会审,集中讨论本组每项申报材料。由技术主审专家和经济主审专家介绍所主审材料的主要内容和初步审查意见,其他参审专家充分讨论。主审专家根据专家讨论情况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需要现场核查的在评审意见中应予明确。
各评审专家根据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论证需经过答辩程序。申请单位代表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评审专家质询,申请单位代表答复,评审专家会上完成打分并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对组织实施单位报送的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经报部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评审通过的获得一类奖励以上的,或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需要核查的矿山企业,经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核查的矿山企业名单后,由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单位根据专项申报、评审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实地核查意见和公示情况,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将评审结果和有关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以奖代补”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指标合理性审查。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考核标准选取是否合理;实际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计算结果是否符合矿山实际;前三年度完成的用于提高“三率”的投资(技改)项目投资是否符合实际。
(二)技术先进性审查。矿山采选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对提高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否先进、可行,推广价值如何。
(三)投入产出数据审查。重点审查前三年因提高“三率”而增加的矿产品收入和投资计算的可靠性,如申报材料计算错误专家需进行重新计算。
(四)经济效益审查。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收入增量和用于提高“三率”的项目投资取得的经济效益是否显著。
(五)社会效益审查。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取得社会效益情况,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等是否具有重要意义,其产品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是否具有重要作用。
(六)履行义务情况审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机构设置和技术力量是否满足工作需要,储量台账是否规范、完整,相关税费是否依法缴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是否合格。
第二十一条 示范工程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项的必要性。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支持的重点及方向,是否属于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等。
(二)技术方案可行性。技术方法是否先进适用,是否具有规模效应,是否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的有关要求等。
(三)已有工作基础。示范工程有关工作是否已纳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是否能确保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得到及时有效开展。实施单位在相关领域和专业是否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是否具备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等。
(四)经费预算及资金匹配能力。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完整、合理,项目支出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和落实配套资金等。
(五)工程实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示范工程实施是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预期示范效果、推广价值是否显著等。
第四章 评审计分与排序
第二十二条 专项评审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格式和要求见附件1、附件2。专家组各专家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值作为申报矿山的总得分。总得分高于60分的获得参加排队资格。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奖励等级根据综合评价指标排序确定。
综合评价指标是指: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因“三率”高于规定标准而增加的矿产品的销售收入(简称“增量收入”)和用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直接投资金额(简称“直接投资”)两项指标的综合计算结果。计算公式为:
P=(⊿F+ I)×λ
式中:P—综合评价指标(单位:万元)。
⊿F—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因 “三率”指标高于规定标准而增加的矿产品的销售收入(单位:万元)。
I—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完成的用于提高“三率”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直接投资额(单位:万元)。
λ—专家评判系数(专家组确定的最终得分除以100)。
根据矿产资源急缺程度,可适时对不同矿种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示范工程论证优先考虑下列因素:
(一)纳入矿产资源规划、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和能源矿产的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以及国家重要矿产资源基地、资源型城市和矿业经济区的示范工程。
(二)技术先进适用、有市场、有竞争力、效益好、示范效应显著和已经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当年可以开工的示范工程。
(三)具备建设绿色矿山条件的示范工程。
(四)大宗难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的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单位的评审组织实施工作是否符合有关程序和规定要求。
(二)评审专家是否按有关评审程序和规定进行评审,是否遵循回避和保密规定,是否做到客观公正。
(三)评审工作人员是否干扰评审专家的评审,是否徇私舞弊,是否遵守保密规定。
(四)负责评审结果公示期间社会对评审结果异议情况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评审或核查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的,由监审委员会研究确定取消该专家的资格。评审结果无效,由组织实施单位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七条 参加评审的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对项目的评审过程、相关资料、技术等信息保密,保护申请人和其他参加评审专家的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