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涉及矿产资源的内容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其中涉及矿产资源的内容如下:
第十条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长江流域矿山、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第十六条提出,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提出,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四十六条提出,对磷矿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
磷矿开采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第六十六条指出,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有色金属、建材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第六十七条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开展定期评估。
第六十九条提出,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