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印发
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6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明确了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开展例行督察,实施五年工作规划。
《工作规定》明确,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
《工作规定》明确,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工作规定》同时明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规划计划管理。五年工作规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当年督察工作具体安排,以保障五年规划任务落实到位。
《工作规定》提出,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工作规定》明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法规制度、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其他中央要求督察的单位。
《工作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违反规定推诿、拖延、拒绝支持协助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工作规定》同时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方式开展工作。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已有部分省市在过去两年中逐步出台了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2016年开始,目前已经完成“回头看”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通报,第一轮督查和“回头看”共受理民众举报21.2万余件,其中,立案处罚4万多家,罚款24.6亿元;立案侦查2303件,行政和刑事拘留2264人。
目前,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即将开始,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被纳入第二轮督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