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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图纸务必合规!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6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矿业公司所属萤石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发现该矿中段现状平面图未标注废弃巷道和采空区处理方式、进度和现状,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4.1.10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之(四),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对该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所属萤石矿立即停产停业并进行整改。6月11日,经核查,该公司已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毕,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复工复产。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该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

专家评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4.1.10条规定,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一)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二)开拓系统图;(三)中段平面图;(四)通风系统图;(五)井上、井下对照图;(六)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七)通信系统图;(八)供配电系统图;(九)井下避灾路线图;(十)相邻采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图中应正确标记:(一)已掘进巷道和计划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二)采空区和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开采的采场的位置、名称与尺寸;(三)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主要设备和设施的位置;(四)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五)井下通信设备位置;(六)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方式、进度、现状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之(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4.1.10 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2.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3.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4.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矿业公司所属萤石矿中段现状平面图未标注废弃巷道和采空区处理方式、进度和现状,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但该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