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人力资源工作委员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人力资源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矿协)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由矿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组织,按照中矿协的章程开展活动,接受中矿协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强冶金矿山人才队伍建设,搭建人力资源交流共享平台,加快建立人才资源竞争优势,为冶金矿山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储备和人力资源配置等支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组织编写冶金矿山行业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教育培训规划,组织编写培训教材、行业题库建设工作。开展冶金矿山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指导行业内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冶金矿山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开展冶金矿山行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产业技能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开展冶金矿山行业人力资源理论、人力资源配置等研究,举办行业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人员招聘、人才管理、员工培训、劳动法规、技能竞赛等方面的研讨活动和经验交流,积极与国内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各类院校和研究机构开展各种交流合作和专题调研活动,推动冶金矿山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和劳动效率提高,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诉求。
第七条 贯彻落实中矿协理事会决议及年度工作安排,完成中矿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遵守《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章程》,主动履行会员义务,积极维护中矿协及广大会员的利益;
(二)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及研究的企业、科研院校、社会团体,拥护本条例,愿意支持本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向会员单位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活动,获得本委员会业务范围内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委员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中矿协章程和本委员会的工作条例;
(二)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委员会和中矿协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向本委员会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若会员有严重违反本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本委员会有权利予以除名或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矿协审查并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设立理事会,作为本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理事单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4年。
第二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须具备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职责
(一)主任职责
1.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2. 检查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二)副主任职责
1. 组织制定人力资源年度工作计划;
2. 开展本委员会相关工作,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3. 检查、督导人力资源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秘书长职责
1. 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主持本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2. 负责召集和筹备人力资源工作相关会议;
3. 起草本委员会相关文件、通知、简报等;
4. 组织协调本委员会内部各项工作;
5. 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人员任用。
本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人员均为常务工作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矿协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矿协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中矿协核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本委员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