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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证采矿证涉及技术报告编制资质全部取消

 

探矿证采矿证涉及技术报告编制资质全部取消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决定再清理规范一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这些事项将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这批清理规范的事项,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全部取消事项,清理规范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共94项;第二类是由原来的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改为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共53项;第三类是经清理规范后,改为既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相关材料,也可由申请人继续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共45项。

此次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中涉及冶金矿山行业的有两项:

一是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二是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国务院于2015101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明确取消了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等9项资质要求。

至此,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审批登记所需技术报告编制资质全部取消;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新立、延续、转让、变更(扩界、缩界、开采方式、矿种、生产规模)审批登记所需技术报告编制资质几乎全部取消,仅剩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范畴)不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尚未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