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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

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冶金矿山行业特点,制定《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议通过,凡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会员,均遵循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设定为四档,分别是50万元/年、25万元/年、10万元/年、1万元/年。

铁矿石成品矿产量800万吨以上(含)企业每年会费50万元;铁矿石成品矿产量400万吨(含)—800万吨企业每年25万元;铁矿石成品矿产量100万吨(含)—400万吨企业每年10万元;铁矿石成品矿产量100万吨以下企业和其他会员单位每年1万元。

第五条 对于同时是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分支机构会员的单位,只需向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缴纳会费;严禁分支机构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产量纳入矿业公司统计的二级单位会员不再缴纳会费;个人会员暂不收取会费。

第三章  会费减免

第六条 会员单位遇到重大自然灾害、停产等特殊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会费。

第七条 连续三年亏损的会员企业,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会费。

第八条 会员单位为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的,可以按照应缴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适当减免。

第九条 会长、副会长单位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原则上不予减免会费。

第十条 会员单位不得连续三年申请减免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申请减免会费,应向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给予减免;申请未获批准,应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财经法规,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按照协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以及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人员、办公等各项开支。

第十三条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对会员单位公开服务承诺。会员单位缴纳会费,可以免费享受协会提供的基础服务。

第十四条 非会员单位参加协会业务活动和接受服务,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要求,公允确定收费标准,实行自愿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协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按批准预算计划,报法定代表人审批。专项支出或超出会费开支规定范围的,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十八条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会费,一律由协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并设立专账管理,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的范围。

第十九条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每年一次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接受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会员权利

第二十条 收取会员单位会费时,应同时明确基础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强制入会、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要加强会费工作的领导和重视,明确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做好会费金额核对、会费缴纳以及与协会有关部门的联络等工作,确保会费管理工作责任明确、渠道畅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对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8年11月28日第七届五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