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评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冶金矿山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冶金矿山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批准登记、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设立颁发的涉及冶金矿山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的行业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1、冶金矿山科学技术理论研究中产生重要影响,对冶金矿山科学技术领域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成果;
2、应用于冶金矿山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中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3、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为冶金矿山生产经营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 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设立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该机构是管理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的最高机构,奖励委员会委员由中矿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负责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等奖的审定。
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是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一、二、三等奖的审定、特等奖推荐、公告和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八条 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3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特等奖由评审委员会从一等奖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奖励委员会审定。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具有本系统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具有本系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获得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奖励委员会授予证书和奖金。
特等奖奖金数额为50000元,一等奖奖金数额为20000元,二等奖奖金数额为10000元,三等奖奖金数额为5000元。奖金从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励专款中支付。
第十一条 获得特、一等奖的项目,由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 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获奖情况应当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1、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
2、研究、开发和应用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技术难点。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参加了课题研究,并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应当在申报书内对其所作的技术贡献附说明材料,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条件,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基层单位。
第十六条 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实行限额: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20人、单位不超过7个;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七条 申请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按照原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经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后方可申报评奖。
第十八条 申报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承担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至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推荐(以下简称推荐部门)。
2、推荐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及奖励等级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部门对各项目应准备推荐书一式5份,有关附件一式4份。
3、推荐部门审查并备齐有关材料后,送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须使用《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申报书。
第二十条 申报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应当交纳项目评审费,用于补充评审活动经费,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申报项目无论是否获奖均不退还评审费。
第二十一条 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预审: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推荐书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对申报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的,应与申报部门协商处理;对重大问题有疑问的,可以组织调查。
2、初审:主审员在评审会前提出项目的书面评审意见;评审委员评审申报项目;专业评审组评委表决通过项目初评结论并报综合评审会议。专业评审组在推荐书中填写审定或推荐意见以及建议奖励等级时应当说明理由,并由组长签字。
3、综合评审:召开由各专业评审组组长参加的综合评审会议,对各专业评审组提出的获奖成果进行综合审议,确定三等奖和不授奖及缓评或转评项目的名单,协调各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二等奖以上项目名单,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终评会议审定。
4、终审: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到会的终审工作会议,由主审员对所审项目提交书面评审意见,并向终审会议报告;被推荐为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进行答辩;对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进行核准、审批;向奖励委员会推荐特等奖获奖项目。
5、特等奖审定:奖励委员会审定特等奖获奖项目。
第二十二条 接触申报项目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内容负保密责任。
第六章 公告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定的获奖项目应当于审定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公告。
项目争议受理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二十四条 对获奖项目发生争议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1、对获奖项目有争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将申诉理由、有争议的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以及申诉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报评审委员会。需要保密的,应当同时在函中注明。
2、评审委员会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在1个月内提出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与争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均需如实提供有关争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评审委员会依此进行审议和裁决,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有关各方,同时报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备案。
3、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争议的,应在获奖项目公告后两个月内,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发现获奖项目属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证据确凿的,报送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提出处理意见,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冶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