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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1998212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第241号令,规范、指导全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管理工作,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现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与部沟通。

附件: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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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

㈠申请登记资料要求

⒈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

申请登记书应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并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请登记书填报一式三份,若申请登记范围跨省(区、市)的,则按所跨省(区、市)数增加相应份数,申请登记书其他附件一式一份。

探矿权申请应附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附图基础图件样式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

⒉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

提交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应当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勘查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应与本次探矿权申请业务范围相符。

⒊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及资金的证明文件

⑴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国家下达的具有资金保证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其他勘查工作计划需附具有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

⑵探矿权申请人与地质勘查实施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需提交勘查合同,同时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⑶委托他人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出资人的勘查委托书和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⑷用自有资金下达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需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⒋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

指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等附件。

⒌申请登记所必须的其他文件资料

⑴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应提交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文件,以及对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的批准文件;

⑵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申请勘查,是独资、全资企业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勘查的,应提交合作合同;

⑶交通位置图。

㈡勘查申请应审查的主要内容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⒈申请范围内是否有其他申请人先递交了申请书;

⒉申请登记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填表说明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⒊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是否超出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且为连续区块范围;

⒋申请登记区块范围是否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

⒌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的,是否对探矿价款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已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⒍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90日内,是否注销过申请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前6个月内,是否受到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㈢审批表中审查人意见的填写

⒈填写申请登记项目的基本事项

⑴申请登记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⑵申请区块范围的大小及是否已设置其他矿业权;

⑶勘查单位是否具备勘查资格;

⑷应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及说明;

⑸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说明。

⒉填写拟批准勘查许可证的内容

⑴探矿权人;

⑵探矿权人地址;

⑶勘查项目名称;

⑷地理位置;

⑸图幅号;

⑹批准范围内基本区块数、勘查面积;

⑺有效期;

⑻勘查单位。

第⑴、⑵、⑶、⑷、⑻项的内容的填写,可按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上相应的栏目填写。

第⑸项图幅号应填写拟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所处1/5万地形图的国家标准图幅号。

第⑹项批准范围内基本单位区块数,应填写拟批准的基本单位区块数,不足一个基本单位区块的,折算为基本单位区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勘查面积应以平方公里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第⑺项只填写拟批准的年限。许可证上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以签发日期为准。

⒊不同意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㈣备案要求

各登记管理机关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放勘查许可证后,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发:

⑴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一份(不含附件);

⑵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转发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⒉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发放勘查许可证后,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发:

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⒊以下资料留发证机关存档:

⑴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一份;

⑵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全套附件一份;

⑶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备案卡片。

㈤变更、延续、保留探矿权登记程序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登记程序比照勘查登记程序执行。在颁发新的勘查许可证的同时,收回原勘查许可证。

㈥登记范围的核定

在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联网运行前,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证时,基层地质矿产管理机关应协助登记机关审查探矿权申请范围是否已设立其他矿业权。

㈦地质调查项目登记规定

申请地质调查的应填写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并附地质调查项目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调查项目的区块范围是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跨省(区、市)的,应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地质调查项目审核备案登记,申请其他地质调查项目到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登记,领取地质调查证。地质调查证工作面积不限,不具排他性,无须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持证人不享受探矿权人的权利。

㈧勘查许可证、地质调查证、申请登记书及印章

自《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颁布之日起,全国统一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印制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地质调查证及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的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专用章在印启用前暂用原章代。

㈨勘查登记手续费

勘查登记手续费收费标准暂按地发[1997]289号文执行,新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程序

㈠申请

申请人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登记权限,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各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勘查审批登记授权的权限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登记申请资料。

㈡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经办人清点申请登记资料,资料齐全,予以受理。收取勘查登记手续费。填写探矿权申请登记一览表,并在有关栏目内记录收到申请时间及收到申请序号并由申请人签字;

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㈢审查

审查人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提出审查人意见,填写探矿权申请审批表;

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报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㈣报批

审查人将审批表及申请登记资料报送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㈤通知

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自领导签发之日向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通知探矿权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办理领取勘查许可证手续;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出矿产资源勘查申请不予登记通知。

㈥领证

申请人自收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指定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后,凭领证通知及缴费证明,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放弃。

㈦发证

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发证登记管理机关应将所发放勘查许可证的内容分别填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发证一览表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年检情况一览表。

㈧通报与公告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有关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转发给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省级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颁发、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通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省级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每季度的第一旬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通报表。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其登记发证情况定期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