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促进委员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矿协)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由从事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修复相关企事业单位、矿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团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按照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的章程开展活动,接受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在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下,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领域搭建政府和行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以推动冶金矿山生态修复与土地整理为使命,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技术交流、经验总结、咨询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促进我国国土空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快速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调查研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现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完善适应冶金矿山行业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政策、产品标准、产业标准、生态标准。
第五条 组织适用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技术发展。
第七条 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技能培训、技术咨询、交流、会议展会等活动,编辑、出版、发行相关调研资料、汇编和出版物。
第八条 贯彻落实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理事会决议及年度工作安排,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遵守《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章程》,按照《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及时缴纳会费,积极维护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及广大委员的利益;
(二)拥护本委员会工作条例;
(三)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四)从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经秘书处审查通过,并颁发委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两年内不得重新加入本委员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其在本委员会的相应职务、权力自行终止。
第四章 办事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本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审查并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作为本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执行委员大会相关决议,组织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须具备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主任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大会;
(二)检查委员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职责
(一)主持本委员会重要工作,检查、监督、指导秘书长落实委员会各项决议;
(二)向主任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或工作总结报告;
(三)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职责
(一)协助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主持本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经会员大会批准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本委员会内部各项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人选。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本委员会会员均为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会员,按照《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缴纳会费,由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根据本委员会的实际工作需要拨付使用,并接受监督;
(二)会员单位或外部单位的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出
(一)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工作任务的需求,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建立严格的经费支出审批制度,保证公开、透明;
(三)指定专业人员进行经费管理,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中矿协核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本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