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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矿协)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践行“引领、沟通、协调、服务”的宗旨,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矿协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中矿协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中矿协及行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接受采访、新闻通稿等形式,主动宣传中矿协及行业的重点和热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

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协会秘书长担任。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原则及工作机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坚持新闻发布工作服从协会工作大局;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坚持实事求是,发布的内容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由中矿协秘书处办公会审议任命。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应熟悉掌握冶金矿山行业和协会情况,政治站位高、政策理论水平强,有较强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策划。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中矿协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活动,审定重要新闻通稿,分析新闻发布事后成效。

(二)解读政策。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对涉及冶金矿山行业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说明。

(三)新闻发布。对涉及协会和行业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及时披露事态进展情况,争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信息公开。推动协会管理信息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 新闻发布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通稿、视频直播等。发布渠道包括新闻媒体、协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传播渠道。

第七条 协会各部门应当全力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准确无误地向新闻发言人提供所需信息。

第八条 提供新闻发布材料的部门应当审查发布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权威,甄别信息是否属于保密内容,涉及国家及行业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相关人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第九条 对于未经授权以中矿协名义擅自发布新闻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中矿协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制度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