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证办理有哪些要求,具体流程如何?
采矿证办理要求
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先向具有相应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主要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开采矿区范围、起止深度、矿种、位置、储量、设计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法、资金来源、投资安排等);
2、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或矿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未设立企业的)。
矿山企业名称由采矿权人名称(企业名称)+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名称(采矿权人名称中没有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名称的)+别名(如具体地名、单位名称等)+矿种名称+“矿”(矿种名称中没有“矿”字的)组成;
3、矿山地理位置图;
4、毗邻矿山企业相对位置关系示意图;
5、矿区范围图;
6、地质勘查报告及审批文件(零星分散小矿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粘土、砂石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7、矿山所在地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内采矿权设置情况的调查意见;
8、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开采煤、有色金属和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油页岩、二氧化碳气、地热、锰、铬、铁、稀土、磷、钾、硫、金刚石、石棉、矿泉水矿产的,由采矿权申请人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手续。
新办采矿登记
采矿权申请人自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向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的批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申请采矿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
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4、矿区范围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审批意见;
7、具有与矿山设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采矿权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9、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属于分期缴纳的,应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按规定转增企业国家资本的,应附具有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资料及装订要求
1、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必须大于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应标明拐点和矿区范围。其中矿区面积大于等于1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5000;矿区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2000。计算机成图,大小原则为A3幅面(式样见附件1);
矿山地理位置图、毗邻矿山企业相对位置关系图铅印或胶印(式样见附件2、3)。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式样统一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8]14号文《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执行(式样见附件4、5、6、7)。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式样统一按国土资源部1998年国土资发20号文《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和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执行(式样见附件8)。
3、所有文字、表格均打印,A4幅面。
4、所有资料应当与封面(硬质)、目录一起按上述提交资料的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套。原件集中装订。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权评估报告一式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