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励基金会章程
中国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励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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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冶金矿山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冶金矿山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中国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励基金
第二条 设立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汇八方涓流、襄冶金矿山伟业,全面支持和推动冶金矿山行业的科技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设在北京(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基金:接受与冶金矿山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科研等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二、管理基金: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债券等,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使基金连续积累,滚动发展。
三、使用基金: 专门用于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的奖励。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分理事单位代表和个人,理事单位代表一般指该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基金会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三、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
第九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理事聘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理事单位可参加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的对外交流活动,拓展自身业务;六、对中国冶金矿山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理事单位或个人将写中国冶金矿山科技史。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向冶金矿山行业的科技工作者宣传中国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八、为中国冶金矿山科学术技奖提供一定的经费和物质支持; 九、向社会募集基金。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基金会,并交回理事聘书。理事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基金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基金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四、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基金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代表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中国冶金矿山科学技术奖的评选,不得自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3年 5月 20日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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